2024-05-17
2024-05-16
2024-05-16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2-18
2024-01-04
2023-12-07
2023-12-11
2023-12-14
2023-12-21
2023-12-14
2024-02-18
2023-12-13
2024-01-06
合肥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
推进软件名城创建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园区建设,积极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产业集聚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中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软件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未履行应统尽统责任,符合条件但未纳入规上软件业统计的,本政策不予支持。
二、重点支持方向
本政策重点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通用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产品开发;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元宇宙等平台软件开发;支持围绕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重点行业业务系统迁移,提供信创解决方案,开发信创软件产品;支持开源软件产品开发。
三、强化双招双引
(一)鼓励在肥投资设立软件企业。对新设立的软件企业,按其在肥缴纳社保员工数和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企业剥离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进行专业化发展,设立独立法人软件企业,比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二)加大龙头企业招引力度。对全球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国内外上市公司、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在肥设立独立法人软件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在肥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100人以上,落户后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落户后三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界定标准的项目,可以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四、鼓励做大做强
(三)鼓励企业提升开发服务资质。对新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五级、四级、三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一级、二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存量软件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速均超过30%的,按不超过其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量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两次。
(五)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大力推进规上软件企业培育,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
五、支持推广应用
(六)支持首创产品市场拓展。支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有关政府采购中选用首版次软件产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鼓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不以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首版次软件产品参与投标的资格,符合相关规定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六、优化发展环境
(七)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强化产业基金引导。发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作用,招引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集中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八)大力支持软件园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新建软件园,对经市级认定的软件园运营单位一次性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招商运营费用补贴。对由全国知名软件园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的软件园,招商运营费用补贴上浮20%。之后连续年度新增软件企业和软件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分档给予软件园运营管理团队最高150万元奖励。为提升软件产业集聚度,加大园区项目招引力度,鼓励各软件园建设运营单位对新入驻园区的软件企业,实行房租减免。
(九)支持软件人才培育和引进。支持行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高校院所、职业院校、重点企业等单位牵头建设合肥市软件产业产教融合基地,开展软件人才专业技术培训,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产业人才,可享受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岗位补贴、子女教育等人才政策。
(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在肥重点软件企业发起成立合肥市软件行业协会,市场化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其在产业发展、政策咨询、双招双引、服务企业等方面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政策信息沟通渠道,邀请软件协会参与标准、规划和政策文件制订,参加有关行业工作会议。对行业协会组织举办的项目路演、产品发布、技术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要素对接活动(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政策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与其他市级政策不重复奖补。执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政策原文链接:https://jxj.hefei.gov.cn/zcfg/18422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