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络传播权的保护,规范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功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些服务存储或传输内容时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而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则适用著作权法。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上发布的相关内容,受到本办法的保护。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并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密切合作。
当涉及到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络传播权的行为时,将依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上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器所地地,都有管辖权。
当著作权人发现其著作权被侵犯时,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通知6个月。他们还需要记录相关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也要记录相关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信息,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提供。这些记录应当保存60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了相关内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发出反通知,说明被移除的内容并不侵犯著作权。发出反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恢复被移除的内容,并且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著作权人的通知必须包含涉嫌侵权内容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明确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涉嫌侵权内容络上的位置、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以及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同样,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也需要包含明确的身份信息、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被移除内容互联网上的位置以及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所有这些通知和反通知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或反通知不具备规定的内容,将被视为未发出。
四条扩展资料:
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一办法的出台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
2. 实际操作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的沟通和协作显得尤为重要。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与秩序。
3. 这一办法促进网络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作,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4. 未来的互联网发展中,我们期待更加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