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著作权的原始取得
软件著作权因其开发行为而自然归属于开发者。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即为开发者。开发者指的是独立构思,利用相应编制工具编写并掌握软件源代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需要合作开发者的书面合同来约定。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明确约定,分割使用的合作软件,各开发者对其开发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至整个合作软件的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软件,其著作权由所有开发者共同享有,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2.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书面合同约定。若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明确约定,则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
3.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若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未明确约定,其归属需依据相关法规确定。
软件著作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除原始开发者外的主体获得软件著作权。当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情况下,若该自然人去世,其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其继承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若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当该法人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其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将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则软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软件著作权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转让行为而由受让人取得。
【扩展资料】
1.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开发者的利益,也涉及到整个软件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规则至关重要。
2. 软件合作开发过程中,书面合同的签订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能明确各方的权责利,还能避免后续出现的纠纷。
3.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也不断提升,这也使得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软件行业,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4. 数字化时代,软件著作权不仅关乎软件的开发者,也涉及到软件的使用者、消费者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是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