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软件著作权》
原创性乃软件之根本,要求软件为开发者独立设计、编制之独特编码组合。感知性则指软件需固定于有形物体上,以客观形式表达并为人所知晓。软件需具备再现性,即能够转载至有形载体之性。
一、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的拥有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软件著作权人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后继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软件开发完成时的权利享有者,后继著作权人则依法从原始著作权人处继承或受让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二、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软件发表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并软件上署名的署名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修改权,复制软件的权利,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有偿许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出租权(若软件非主要标的除外),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软件的络传播权,将软件原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翻译权,以及许他人行使著作权并收取报酬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还享有部分或全部转让软件著作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及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为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予以一定限制。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括:
1. 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之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期满后申请续展。因法律行为导致主体变更时,保护期不受影响。当单位终止或公民死亡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其他权利进入公有领域。
2. 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非营利目的,进行少量复制,无需征得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3. 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 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持有人,不经过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使用需要进行安装、备份复制品制作及必要修改。
扩展资料:
一、软件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趋势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软件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已引起全球关注。各国纷纷加强软件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软件侵权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的商业化运用
软件著作权不仅是法律概念,更是商业运营的重要资产。软件开发过程中,如何合理保护并利用软件著作权,已成为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合理的商业化运用,软件著作权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商业利益。
三、我国软件著作权的现状与挑战
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也面临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严峻挑战。一方面,软件企业维权方面存诸多困难;另一方面,国际对我国软件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加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已成为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
四、如何提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
提高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是保护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软件著作权的认知和理解。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