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创作人员稿酬与权益保障规定
为了激励电影创作人员的创新精神,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并不断提高故事影片的思想艺术水平,本规定对电影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歌词、海报创作形式的稿酬进行了明确。
长故事片每部稿酬范围为2,000至6,000元;短故事片每部则为1,000至3,300元。
长故事片每部为1,200至2,000元;舞台艺术片每部为1,200至2,300元;短故事片每部则为600至1,200元。
长故事片每部为500至800元;短故事片则为200至400元。音乐片的作曲稿酬根据其质量与创作难度,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
每一首歌词的稿酬为50至100元。文学剧本中原有的歌词不另计酬。
每张海报的稿酬为100至200元。
根据其他文学形式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包括舞台艺术片),按稿酬数额的80%付酬给原作者,不低于20%。摄影、美工创作人员参与分镜头剧本创作的,参与稿酬数额30%以内的分成。
正式约稿或经过大量修改后决定退稿的作品,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中的付出,酌情支付400至800元的退稿费。非电影系统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因创作而减少收入的,制片厂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贴。
电影文学剧本被采用后,应按制片确定的稿酬数额的10%—15%支付责任编辑的编辑费。若影片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故事影片奖”,经电影制片厂报部批准,适当提高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适用于此后投产的所有影片。其解释权归广播电影电视部所有。
扩展资料:
1. 电影创作人员的权益保障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稿酬制度,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推动电影行业的持续繁荣。
2. 随着时代的变迁,电影创作形式和内容也不断发展。保障传统创作形式的也要关注新兴的创作形式,如网络电影、微电影,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稿酬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稿酬制度,以更加合理、公平的方式体现创作者的劳动价值。
4. 除了稿酬外,创作环境、版权保护、创作自由度也是影响创作者积极性的重要。电影行业应多方面关注和支持创作人员,共同推动电影艺术的繁荣发展。
5. 全球化背景下,电影创作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与国际电影界的交流,提升我国电影创作人员的国际竞争力。